北京鑫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张某某
秦某某
原告北京鑫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社区服务中心C段北京捷胜宾馆2027室。
法定代表人张典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秦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北京鑫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张某某、秦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光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锁、陈永、被告马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建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京A×××××重型普通货车拥有财产所有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本应到交警部门进行依法处理,被告马保利私自将事故车辆扣留,显系不当,侵害了原告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将涉案车辆扣留后,原告应及时找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如果怠于行使诉权造成损失扩大,原、被告对此均负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鑫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京A×××××重型普通货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京A×××××重型普通货车拥有财产所有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本应到交警部门进行依法处理,被告马保利私自将事故车辆扣留,显系不当,侵害了原告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将涉案车辆扣留后,原告应及时找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如果怠于行使诉权造成损失扩大,原、被告对此均负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鑫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京A×××××重型普通货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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