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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林宇,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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