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林宇,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北京金某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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