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尚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5088469D。法定代表人:赵小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永诚,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桥西区平安南大街28号3-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齐月晓,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红达
书记员:郝佳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