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海双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物流基地5号-364。法定代表人:王铁,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57369474F。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春,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元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中国肠衣基地。法定代表人:李淑玲,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336098320T。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海双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元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海双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海双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北京金海双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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