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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某某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金某某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688室。
法定代表人梁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区核心区松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鹏,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某某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某某达公司)与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轻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某某达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Oracle数据库技术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特征,按规定本院无管辖权,应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审判长 董 策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车 晓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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