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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8层1单元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717637A。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亮亮,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罗静虹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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