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574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820元的财产。2019年11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82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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