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地址:顺平县高于铺镇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MA07QQQ958。负责人:刘振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3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缆,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振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刘振杰电缆款1350000元(壹佰叁拾伍万元),2015年正月底结清。”后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其顺平县分公司办理索要货款一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给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孙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原有电缆买卖业务关系,截止2015年1月2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电缆款1350000元,被告向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振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刘振杰电缆款1350000元(壹佰叁拾伍万元),2015年正月底结清。”后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其顺平县分公司催要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授权书、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刘振杰身份证明、孙某某签字的欠条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拖欠原告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电缆款13500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电缆款,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电缆款1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聪慧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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