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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9民初2165号原告: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101号适中伟业招待所506室。法定代表人:李践为,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国超,男,该公司经理。原告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合同货款368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766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合同货款368000元。原告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北京路通天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海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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