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曹妃甸区滨海大街北侧、消防大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75997343T。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斌
书记员:孙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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