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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区滨海大街北侧,消防大队东侧。
负责人:杨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喜财,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

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与被告刘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诚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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