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彭进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本案诉讼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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