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振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玲,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北京宏耀鼎胜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丁站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耀鼎胜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某开思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被告北京蓝某开思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北京宏耀鼎胜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6年9月2日,反诉原告北京蓝某开思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反诉被告北京宏耀鼎胜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北京蓝某开思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2,75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蓝某开思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书记员: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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