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莱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艾瑞克·高帝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春,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耿世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品懿、刘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莱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莱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莱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73元,减半收取7487元,由原告承担。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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