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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
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林思贵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影招待所平房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诉讼保全、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上诉、撤诉和申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诉讼保全、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上诉、撤诉和申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马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放弃和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放弃和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考棚街1号。
负责人陶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志敏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倪志勇

书记员: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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