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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某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某某远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荣某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326室。
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远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唐柏路三角地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纪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久、张立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荣某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远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荣某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远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荣某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远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85元,减半收取309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荣某北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16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的唐某某远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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