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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顺凯诚商贸有限公司与唐某京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腾顺凯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号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京东医院.住所地:滦南县中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

原告北京腾顺凯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京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利与人民陪审员鲁敏、卢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京腾顺凯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京东医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腾顺凯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京东医院存在业务往来,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医用试剂款共计545449元。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遂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陈述,询证函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询证函的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医用试剂款的数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用试剂款5454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京东医院给付原告北京腾顺凯诚商贸有限公司医用试剂款545449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被告唐某京东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汝利 人民陪审员  鲁 敏 人民陪审员  卢 建

书记员: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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