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吕冠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判决给付被上诉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不应为被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诉人在劳动争议中没有过错。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上诉人既未及时支付被上诉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亦未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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