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绥化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吕冠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永生,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永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被上诉人于永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上诉人既未及时支付被上诉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亦未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 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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