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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诉赵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
杨志文(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
高景贺(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海福林大厦三层北4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文,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北京联创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赵某某停止销售标有“金保姆中科4”玉米杂交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该包装袋;2、赵某某在《大河报》上公开向北京联创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赵某某赔偿北京联创公司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8年10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北京联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联创公司起诉认为其品种权名称“中科4”被不正当使用,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联创公司起诉认为其品种权名称“中科4”被不正当使用,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永伟
审判员:傅印杰
审判员:谷彩霞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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