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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波。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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