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丽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561号。
法定代表人:何丰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丽,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博,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超视立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77号银座商城一层11号。
主要负责人:于现平,该眼镜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丽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超视立眼镜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美丽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丽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丽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北京美丽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 峰 代理审判员 马 媛 代理审判员 周子辰
书记员: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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