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盛天下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贺林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网盛天下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盛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6596号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网盛天下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6596号民事裁定,依法重新裁定。事实和理由:本案中,界面公司的主要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网盛天下公司曾在现场拍照取证,并于办公楼的工作人员了解后得知相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证明界面公司的新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且上诉人发现界面公司还有一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确定界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应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中,界面公司以网盛天下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盛天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界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界面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显示,界面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属一审法院辖区,网盛天下公司虽然提供了现场照片、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明界面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本院认为,在证明公司住所地的诸多材料中,营业执照等经国家机关审核发布的登记材料具有更强的社会公信力和法律证明力,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宓
审判员 陈瑶瑶
审判员 徐飞
书记员: 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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