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王菲(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武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韩军(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2B.E。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军,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我的野蛮奶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08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震
审判员:许继学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