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霸州市温某网吧。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霸州市温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过法院专递方式依法对被告河北省霸州市温某网吧进行送达,后该法院专递退回,原因是查无此址。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任浩
书记员: 王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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