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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慧某网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慧某网城,原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A座60甲。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慧某网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址已无该被告单位。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任浩
审判员 张建民

书记员: 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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