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纵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炼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智,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罗建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纵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纵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纵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纵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元,由原告北京纵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 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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