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红色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代表人:韦统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孙某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新波,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善梅,丹江口市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色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诉被告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孙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红色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红色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色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红色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守杰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
书记员: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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