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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英煌模型制作中心与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精英煌模型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西杏石口路30号坦博艺术中心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0044494-0。
法定代表人:吴德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琳,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454号地质家园1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9829089-X。
法定代表人:成传玺,总经理。

原告北京精英煌模型制作中心与被告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65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3日原告北京精英煌模型制作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英煌模型制作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精英煌模型制作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北京精英煌模型制作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寿星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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