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海亮
杨练兵(北京巿亚太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张有利
金甲峰(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巿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巿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有利,男,现住秦某某市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金甲峰,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连升
审判员:卜庆武
审判员:刘子明
书记员:王倩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