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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海亮
杨练兵(北京巿亚太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张有利
金甲峰(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巿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巿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有利,男,现住秦某某市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金甲峰,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连升
审判员:卜庆武
审判员:刘子明

书记员:王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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