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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秦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秦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南。法定代表人:蔡金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北京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参加法庭调查,提交证据、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代为在各种法律文书上签字。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飞,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参加法庭调查,提交证据、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代为在各种法律文书上签字。被告:况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北京秦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4000元,合计134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今借到北京秦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本人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逾期不归还的按照月利率2%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截至目前,被告尚未偿还过任何借款本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北京秦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北京秦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况建平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秦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学东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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