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
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灿
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5区34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唐某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陈旭,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6元,减半收取计4293元,由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6元,减半收取计4293元,由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邸然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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