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
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灿
陈旭

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34号楼2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陈旭,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485707.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购买FTC保温材料签订《工艺品买卖合同》,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价格计算方式为被告工程施工后按93元/m2(6cm厚度)和85.25元/m2(5.5cm厚度)计算材料价款,交货地点为唐某迁安安顺家园工地。
工程完工后,2012年4月18日经双方确认材料价款为2907038.45元,现被告已累计支付价款2421330.45元,(包括换房抵顶的价款),未付价款485707.80元。
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书》第十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双方于2012年4月18日结算,说明保温工程已于2012年完工并验收。
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来看,原告主张的剩余货款部分的最后付款时间结点也应该在2013年。
原告起诉被告之前未向被告主张过相应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庭审时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北京秦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同一公司。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结算单显示材料价款2421330.45元,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485707.80元予以支持。
原、被告合同中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时间节点是保温工程验收合格后。
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告知原告保温工程验收时间。
原告作为供货方对保温工程是否经过验收,验收是否合格均无法得知,故原告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未就剩余价款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至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8570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6元,减半收取4293元,由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庭审时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北京秦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同一公司。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结算单显示材料价款2421330.45元,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485707.80元予以支持。
原、被告合同中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时间节点是保温工程验收合格后。
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告知原告保温工程验收时间。
原告作为供货方对保温工程是否经过验收,验收是否合格均无法得知,故原告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未就剩余价款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至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8570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6元,减半收取4293元,由被告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心一

书记员:王梦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