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科某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
原告北京科某伟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某伟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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