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金玉,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张石高速隔离栏2合同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江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工业区广茂大街5号泰中花园6号楼1105房间。
法定代表人米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通工程集团委托代理人孙江波,被上诉人科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振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书记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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