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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金玉,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张石高速隔离栏2合同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江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工业区广茂大街5号泰中花园6号楼1105房间。
法定代表人米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通工程集团委托代理人孙江波,被上诉人科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振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书记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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