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仪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
张树强(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科仪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仪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闵淑,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庆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强,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仪基公司与被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仪基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仪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仪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科仪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仪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如辉
审判员:李红瑞
审判员:朱维松
书记员:李青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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