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福某腾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同源大厦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吴碧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6地块。
法定代表人:邱现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湖北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飒,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某腾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某腾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某腾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某腾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0元,由原告北京福某腾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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