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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苏富、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494XU。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站前路武阳花园东区1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545246-X。
负责人:韩晓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富、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富、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富、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芝苹人民陪审员关学江人民陪审员刘云飞

书记员: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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