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北京市人,住北京市王化6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张百湾镇偏道子村山咀49号。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烧锅营村东山头113号。
被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张百湾镇偏道子村山咀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徐某某、徐某、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V61130(临)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予以保全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经结案,被保全人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V61130(临)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芝苹

书记员:沈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