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火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酆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火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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