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
赵建斌
文安县盛某超市有限公司
陈华静(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杨玲玲(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求路西3号。
法定代表人杜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文安县盛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新开路新开南里。
法定代表人张变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静,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县盛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斌,被告文安县盛某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静、杨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另有向被告供应货物的事实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另有向被告供应货物的事实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月民
审判员:李鉴心
审判员:田海峡
书记员:任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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