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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某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石某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尉某某
贾国昌(河北帮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石某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北京石油学院15号楼120室。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
被告尉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帮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石某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也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自己的反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申请书,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被告)申请撤回自己的反诉,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被告)撤回自己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申请书,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被告)申请撤回自己的反诉,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被告)撤回自己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审判长:李国宅

书记员:亢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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