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西赵各庄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吴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北京市。被告:张某某冬(东)奥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大海陀乡东山庙村。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向智,该公司职工。第三人: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法定代表人:孙怀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城县大海陀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城县大海陀乡。法定代表人:韩龙海,该乡政府乡长。
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冬(东)奥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赤城县大海陀乡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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