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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8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上诉称,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系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纠纷案件,应参考有关互联网的民事司法解释确定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还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本案不属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情形,因此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心动公司以百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以及网站,提供《艾希ICEY》游戏下载服务,该游戏假冒《ICEY》游戏名称、包装、装潢,导致了相关用户对产品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侵权诉讼,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下,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心动公司向其住所地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案中,心动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闵行区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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