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玉满(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瑾(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爱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史杰,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3505室。
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瑾,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爱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0元,由原告北京爱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爱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0元,由原告北京爱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英杰
书记员:张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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