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基米德(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
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某公司)与被告阿基米德(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基米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爱某某公司诉称,原告是涉案综艺节目《晓松奇谈》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晓松奇谈》为原告投入重金出品的热播综艺作品。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阿基米德FM”上提供涉案作品共51期的在线播放和下载,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爱某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阿基米德公司停止在“阿基米德FM”安卓手机客户端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255万元。
阿基米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所在,也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阿基米德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阿基米德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爱某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阿基米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基米德(上海)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阿基米德(上海)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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