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秋逸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殷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男。
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管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女。
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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