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茹,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皇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德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益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皇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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