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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地址秦某某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假日蓝湾小区15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丽,现住秦某某北戴河新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深长城物业秦分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赵宝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长城物业秦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丽、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澳景蓝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称其接受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因其未与被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超越合同范围,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1225.32元、滞纳金5051.39元,共计16276.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赵宝忠

书记员: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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